“被告福安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ZL201630341125.0号“全自动锁(滴滴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书,为罗曼斯起诉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落锤定音。
01
案件回溯
从发现侵权到一审判决到终审判决,这起案件历时1年多。2019年1月,罗曼斯发现市场上有多款智能锁产品跟罗曼斯DD3全自动智能锁的专利设计产品相仿,其中以某安的产品模仿的最为彻底,基本照搬全抄,同时,该公司甚至还在线上及线下渠道对该产品进行销售。为此,罗曼斯将涉及到侵犯罗曼斯相关专利的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论如下:
资料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02
法院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辩称其并非涉案产品制造者,对涉案专利不知情,并且涉案专利的组装方式不同,侵权比对方式不合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最终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两者外观近似,可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构成近似设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03
高仿出路何在?
某些厂家模仿能力超强,有的甚至除了换个LOGO之外,其他的基本上是照抄连一点改动都没有,而有的只是做了外观上的稍微改动,其品质确实很难与原创品牌相提并论。他们之所以去抄袭和模仿,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要省去工业设计、研发及模具成本,所以在生产制造的过程中能省则省,偷工减料就成了家常便饭,最终导致的是:只仿到其形,却很难仿到其神,品质、做工相去甚远,甚至可以用“一个天上、一个地下”来形容。最可怕的是,这些靠仿来的产品,品质没有保障,产品卖出后是不会管安装及售后,从此相忘于江湖。消费者遇到问题爱咋滴咋滴,甚至完全失联。
做产品就是做人,最基本的诚信,一定要把产品品质做好,把售后和服务最好,千万别让消费者寒心。
在满足基本使用需求之外,设计是产品最明显的加分项。因此很多品牌的新款一经推出,各种抄袭、仿造就接踵而来,严重影响了原创方权益以及整个智能锁行业的发展。仿造低成本、维权取证难等问题,使得智能锁行业的“克隆”现象困局难解,但伴随着国家专利法的再次修订,未来那些涉及产品外观设计或是工业设计上的侵权行为,将有法可依,并将为此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在此我们郑重声明:
1、敬告有关侵权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仿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我公司专利技术的侵权行为,我方已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郑重告知尊敬的客户,销售或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亦属于《专利法》第11条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也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万望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