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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中小微企业产业园,不得阻碍企业自由迁移!六部委民企38条公布

选址960 2020-10-26 21:44 发文

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国新办今日对该《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实施意见》包括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完善资源要素保障、着力解决融资难题、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等共九个方面、38条内容。 《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土地、要素流动、产业集群等数条内容,对企业的投资选址、产业园区的未来发展都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比如: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不得为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迁移设置障碍、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建设中小微企业产业园、鼓励各地建设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有序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产业转移等。

选址960摘取其中的典型条目,助力企业和园区更好谋篇布局
《实施意见》第九条: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

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民营企业退出原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依法依约转让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权益;易地发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破除要素流动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迁移设置障碍。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逐步统一全国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统一平台服务接口,减少区域间登记注册业务的差异性。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进一步便利纳税人注销程序。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实施意见》第十九条:鼓励产业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

更好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基金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推广转化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依托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以园区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促进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规模扩大、水平提升。在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的相关项目安排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建设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


 《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有序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产业转移。

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制造业民营企业转移,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重点功能平台建设,为制造业民营企业有序转移创造条件。


 据介绍,《实施意见》力求务实管用,提出直接可操作的具体政策举措,尽可能不提原则性要求和一般性方向,力争每一条政策措施都可落实、能落实、能见到实效。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报告,截至2018年末,全国私营企业1561.4万个,较2013年末增加1001万个,增速178.6%,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比重由68.3%提高到84.1%。民营经济还具有“56789”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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