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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发三条医保函,答复扩大集采范围、中选品种价差、短缺药品自主采购等问题

医库 2020-09-28 10:23 发文

9月24日,国家医保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建议连发三条回复函,针对合理设置国家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低价基药限价、扩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科学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入围标准等业内关注焦点作出详细答复。

集采是否压缩企业利润?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并未刻意压缩企业的合理利润,降价空间主要来自以下三方面。

一是通过带量采购“确保使用”,企业已经获得了采购量承诺,不必再为药品进医院而公关,营销费用大幅度节约。

二是“确保回款”极大缩短了医疗机构结算药品货款的周期,减轻了企业资金成本。

三是中选产品的市场销量迅速扩张,生产成本得到分摊,平均成本更低。

总的来说,是通过改革释放了制度性成本,打开了降价空间。
药品的销售推广在中国难度较高,一方面医疗机构处于强势地位,很多药企为了入院要做大量市场推广工作,包括许多“灰色”的、甚至不合法的交易。如果药品进入集采,这部分投入可完全省掉,企业进入集采的产品越多,销售费用节省就越明显。从行业水平来看,药企的销售费用大概占营收40%。
为什么集采设定,中选品种价差不超过1.8倍?报价高于最低价的1.8倍就不能中选?
为均衡区域间价格水平,避免中选价格差距过大,在中选价格中明确了中选品种价差不超过1.8倍。为了防止非理性竞争行为,联采办专门明确当企业报价降幅大于等于50%(以《采购品种目录》对应规格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基数进行计算)时,即使价差超过1.8倍仍可中选,这实际上是为了让更多企业中选,促进理性报价的保护性措施,如果没有这一条款,中选价格将会更低,会有更多企业落选。在实践操作中,参与企业都较好地理解并支持引入这一条款。
药品集采常态化,集采将成为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的主导模式
下一步,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实行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要求,坚定不移推动改革,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完善采购规则,加快推动集中带量采购成为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的主导模式,扩大改革效应。
短缺药允许企业自主报价,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医保局将完善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保障企业合理利润和供应。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通过更加灵活自主的价格调节手段,使短缺药品尽快恢复供应。建立短缺药品价格和采购信息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应对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探索将临床疗效评价和药物经济学评价引入集采
在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并可发挥价格发现机制的情况下,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是相关工作中优先考量的。下一步,按照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要求,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有序扩大集采覆盖范围,探索将临床疗效评价和药物经济学评价引入集中采购工作,使集中采购工作更加体现临床需求和市场机制要求。

(关于内容有任何问题,可以与Dr.2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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