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关公司帮助寻求好名声,消除负面或谋求上市的企业删帖已经发展出了一整条利益链,但其实这种操作已经触犯《刑法》。
近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法院的一纸判决披露了多起案件,这些案件的内在逻辑一致:
公关公司先与安利中国、步长制药、辅仁药业等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关公司有偿删除企业的负面信息,之后公关公司找到专门从事删帖业务的人进行操作。删帖的价格不等,公关公司则作为“中间商”赚取巨额费用。
最终,这些公关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因非法经营罪获刑并被处罚金。
其中的裁判文书显示,步长制药与九富北京分公司有密切的公关业务合作。
根据判决书:
2016年5月1日,九富北京分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步长制药项目网络宣传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服务费用为17.5万元;
2016年6月1日,九富北京分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步长制药项目网络宣传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服务费用为50.8万元。
此外,2016年7月24日九富北京分公司与春鼎公司签订《步长制药项目网络宣传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014年7月24日至8月31日,服务费用为34.2万元,上述三项费用合计102.5万元。
步长公司并购部部长证实:九富北京分公司为步长制药提供IPO项目合作服务期间,帮助步长制药删除负面帖文,并以每条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了删帖服务费。
九富北京分公司高级项目经理于某则证实:九富北京分公司找春鼎公司删帖收费平均为5000元/条,九富北京分公司找步长制药删帖收费平均为7000元/条,通过跟步长制药删帖大概获利30万元左右。
根据九富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与步长制药的账目明细及付款增值税发票,证实步长制药共向九富北京分公司付款432.0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
春鼎公司、环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等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子潇作为九富北京分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为女儿购买入学资格事件之外,步长制药一直有负面新闻缠身。从2015年到2018年,步长制药至少七次卷入行贿受贿案件中。早在2002年,已审案被公开披露的数据,步长制药创始人之一赵步长更是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行贿1万美元。
负面新闻对上市公司有一定影响,尤其是频繁的丑闻和行贿受贿案件,那么步长制药是怎么做到全身而退,基本无伤呢?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裁判文书曝光的删帖公关服务。步长制药只有选择不断支付费用来删除负面帖子,才能尽量降低舆论和事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避免企业口碑度出现断崖式下跌。
公关删帖虽然代价高昂,九富北京分公司找步长制药删帖收费平均为7000元/条,从上市公司的舆情压力考虑,还是物超所值的。
问题是,根据账面往来,步长制药共向九富北京分公司付款432.08万元,这些服务费用是如何入账,如何列支的呢?四百多万不是一笔小数目,是否经过财务审计,以什么形式入账,是生产、研发、管理、还是营销费用呢?
抛开公关删帖不说,步长制药还有“买学”丑闻、频繁涉及受贿回扣案件。以下是公开的阿步长制药涉及回扣的部分案件:
每次负面消息把步长推到风口上,步长就开始冷处理,花钱删帖,再过一段时间这些事件就销声匿迹,被群体遗忘。在步长公关应对下进入无限循环模式。
那么花钱就可以不受监督吗?
有钱就能让监督失效吗?
这些回扣案件不需要给出解释吗?
全部推到医药代表身上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
医药代表能掏出上百万自己的钱行贿吗?
如果这是公司行为,那么这些回扣的钱又是以什么名目入账?或者是哪个学术推广项目里洗出来的呢?
步长从来都说自己做学术推广,从来否认商业贿赂,那么这批公开的行贿案件被判决之后,是否需要给大众一个解释呢?还是根本就没法解释呢?
(关于内容有任何问题,可以与Dr.2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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