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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s)支付改革势在必行,医院和供应商该何去何从?

医大智能SPD 2021-08-05 15:10 发文

2019年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确定北京市、天津市等30个城市作为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2020年模拟运行该付费方式,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也就是说,今年是DRG(s)支付改革的关键节点。

7月13日,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卫健委发布《关于扩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等3家试点医院实际DRG(s)收付费改革有序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DRG(s)收付费改革试点范围。

其中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等5家试点医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实施DRG(s)收付费。

5家试点医院收付费政策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19〕11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闽医保〔2020〕9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通知》中强调,医保部门要开展监测考核并加强定点协议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智能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DRG收付费过程监管,对于诊断升级造成的实际资源消耗与DRG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经组织专家论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DRG(s)支付改革将带来以下影响:

1.限定医疗消耗的最高限额。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即可预知医疗资源消耗的最高限额,由此医院必须将耗费水平控制在DRG支付标准之内,才有可能盈余,否则对医院来说就会亏损。

2.影响医院的盈余。DRG支付标准成为医院某疾病项目盈亏的临界点,会调动医院积极性,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医院为获得利润或不亏损,会主动寻求降低成本的方法,缩短住院天数,减少诱导性医疗费用支付,从而达到费用控制的目的。

3.影响耗材的供应与采购。DRG在给医院管理带来变革的同时,对医院的药品、耗材的供应而言也会有随之而来的变革。在新的医保付费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下,医院自然会产生主动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控制医疗成本的动力。

4.药品、耗材供应商将面临巨大压力。当DRG的支付标准成为医院盈亏的临界点,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药品和耗材的总体消耗费用离临界点越远,则医院盈余越多,如此可见药品和耗材供应商面对的市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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