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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行业撕逼战开启!宁德时代会从专利角度告蜂巢能源侵权吗?

德高行知情郎 2022-02-16 11:58 发文

知情郎·重案|侃透天下专利事儿

锂电池行业大佬官司开打!

昨天,宁德时代告蜂巢能源这事儿传遍了大江南北。

宁德时代对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蜂巢能源)提起了诉讼,案由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将于本月开庭。

这一案件的被告,还包括无锡天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天宏)和保定亿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保定亿新)。

据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无锡天宏和保定亿新均被法院认定为蜂巢能源的关联方。

其中,保定亿新已于去年6月注销。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没看到案件全貌,知情郎不敢揣测。

不过宁德时代和蜂巢能源的恩怨几年前就有了,还牵扯到了旧事。

当年蜂巢能源控制的2家壳公司无锡天宏和保定亿新,挖了不少宁德时代的技术员工,为此,还打过不少官司。

宁德时代告那些离职的员工违反了竞业协议,上诉法院赔偿公司100万违约金,法院还真判宁德时代胜诉了。

当下,蜂巢能源现在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公司在江苏证监局备案,拟登录科创板,宁德时代选择这个节点告蜂巢能源不正当竞争,显然,不想让对方那么舒服IPO。

其实,大家想看的是,宁德时代是否会扩大诉讼领域,从专利角度告人家侵权吗?

这2家公司本来就是对手,尤其蜂巢能源的产能规划还气势汹汹,比宁德时代胃口还大。

媒体报道,蜂巢能源手中的订单已超400GWh,实际产能仅为5GWh,交付压力明显,因此产能规划迫切。蜂巢能源在江苏常州、四川遂宁、浙江湖州、安徽马鞍山、江苏南京等地建厂,在建产能达297GWh,蜂巢能源规划到2025年实现600 GWh电池产能。

值得一提的是,宁德时代预计2025年底产能预计也是600GWh。

还有一个消息是,宁德时代荣誉董事长张毓捷博士因病医治无效,于2022年2月14日逝世,享年79岁。

01宁德时代死掐蜂巢能源

据了解,不正当竞争的前因是宁德时代的9名前员工在离职后入职无锡天宏、保定亿新,而蜂巢能源正是这2家公司的幕后控制人。

蜂巢能源与宁德时代是直接竞争对手。

宁德时代认为这9人违反了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赔偿百万违约金。

这些纠纷案例发生在2018年。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看,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竞业协议纠纷且已经判决的对象是,吴冠豪、蔡飞、王辉、晋康泰、杨云、陈磊、冀宇、王志宇、张衡。

上述9人在宁德时代任职期间,分别担任主任工程师、制造工程师和市场专员等职。

从判决文书看,2018年至2019年间,九位宁德时代员工在离职后,分别入职无锡天宏和保定亿新,实际上为蜂巢能源提供服务。

法院认定,无锡天宏和保定亿新均为蜂巢能源的关联方。

这戏路大家理解,行业公司挖同行技术人才,为了绕开竞业协议,公司就在外面搞些看似独立的公司,单独招募行内技术人才,也算过渡下。

这样,就不会吃官司了,哪料到,还是被宁德时代告了。

关键法院根据宁德时代的主张判了案子里的离职员工要陪前东家100万违约金。

在你这干了2年,跳槽去了同行单位,被指责违反了竞业协议,要陪老公司100万,这戏路就有点霸道了。

知情郎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为例,解读下他们与宁德时代的恩恩怨怨。

02一审、二审官司判决经过

当年的案子经过如下。

一审时,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辉向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因为王辉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过如下:

王辉于2016年1月5日入职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岗位为制造工程师,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

2019年6月28日,王辉从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离职,同日,在《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告知书》上签字。

告知书载明,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2019年6月29日开始生效,竞业限制期限为6个月。

离职后,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于2019年7月始向支付竞业限制金。

2019年9月28日,王辉入职无锡天宏公司。

2020年9月,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向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宁劳人仲案〔2020〕1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

1. 王辉是否属于适用竞业限制义务范围的人员问题。

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的技术人员,王辉在履职期间必然接触新能源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无论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其均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与新能源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在离职当日,其签署了《履行告知书》,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确已提示了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2. 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问题。

经审理查明,王辉所入职的无锡天宏公司与蜂巢能源公司具有实质性的关联关系。

案涉《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虽没有将蜂巢能源公司列入《竞业限制企业名单》,但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约定的企业名单仅具有辅助性的参考意义,应结合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予以综合考量。

本案中,蜂巢能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可以认定蜂巢能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系竞争企业关系。王辉在从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离职后,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及时向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已经履行了双方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王辉则向与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蜂巢能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3. 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

王辉主张双方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首先,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有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其中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而后者很难以财产形式具体估算。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可能,并不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

其次,从我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已经受到的经济损失,即以守约方存在经济损失为前提。

再次,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双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负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属于科技型企业,在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产品研发等各类信息,代表着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发展创新的命脉。

对于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而言,一离职即携此信息加入竞争对手,对其竞争力的威胁是巨大而不可估量的。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依约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已充分照顾到的生存权和就业权,合理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并无滥用竞业限制制度之举。

综合全案,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存在过高问题,应予支持。

对于法院一审完全支持宁德时代主张的判决结果,要王辉交100万的竞业协议违约金,王辉自然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中,王辉方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尤其商业秘密认定依据以及违约金数额,太扯淡!

王辉的理由如下:

首先,一审法院以其曾为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的技术人员,即认定其在“履职期间必然接触”相关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无事实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可见商业秘密本身具有法定的含义,判断某项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基于具体的情况根据前述定义进行判断和确定。即商业秘密具有稀缺性,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接触到。换言之,如果所有人员(或所谓的技术人员)都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可以说明其所谓的商业秘密毫无价值。

本案中,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的解释或说明其接触了何种商业秘密,一审法院却直接认定其“必然接触”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显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所阐述称,“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可能,并不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

但很显然,本案中最为不明朗的事实为,其曾接触过何种具体的商业秘密,或者说何种具体的商业秘密面临泄露的可能。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在本案中无法对这个问题给出具体的答案,而只说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出现的,不指向任何直接、具体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一审判决实际上保护的是“可能具有商业秘密特性的广泛信息”,而非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构成要件的某项具体的商业秘密。

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还阐述称,“从我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已经受到的经济损失,即以守约方存在经济损失为前提”。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六部分第(三)款“关于竞业限制问题”的第28项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认为在竞业限制纠纷中,违约金即突然从赔偿性变成了惩罚性。

即员工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仍然应当以用人单位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衡量标准。

二审法院方面对王辉的上诉主张一一驳回,认为一审证据充分、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最终,驳回了王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即,100万的违约金王辉还是要付!

按知情郎的看法,跳槽到同行要付100万的违约金,那深圳遍地科技公司,各个中基层技术骨干跳槽跟喝开水一样,公司要追究起来,人人都要付竞业协议违约金,都算泄露商业秘密了。

这官司这数额判的令人无语。

有些员工的月薪大概就万元左右,在宁德时代也就基层员工,也没干几年,竞业协议违约金达到100万。

说实在话,宁德时代作为业内头部科技公司,利用竞业协议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无可厚非。但逼员工不能跳同行企业,竞业协议违约金定的那么高,有点欺负人了。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有多名曾经供职于宁德时代的员工向媒体诉苦称,离职后“没地方去”。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包括新能源行业、汽车行业、汽车配件行业等,涉及超过60家公司。”

这一条款意味着,除动力电池企业外,离职员工也无法加入整车厂。

并且,竞业协议限制不只针对管理层。有内部人士透露,宁德时代职级共划分为五级,许多大学刚毕业应届入职的底层离职员工也卷入劳动诉讼。

入职科技公司需要签竞业协议,不是新鲜事,但竞业协议被宁德时代玩出花儿来,也是新鲜事儿。

霸道!学霸出身的宁德时代如今也换成了霸道戏路。

03蜂巢能源的如意算盘

脱胎长城汽车,蜂巢能源正计划推进IPO。

拟IPO嘛,背后金主一堆,疯狂从同行挖人填补技术人员空缺,做大估值,编好技术故事。

至少,申报材料的那一刻,要让自己是高光时刻,让投资人看到辉煌前景,灌水材料吹高估值,方是王道。

所以,之前背地里各种小手段不停,从标杆企业宁德时代挖工程师挖销售人才,补短板大家都理解。

说实话,宁德时代专门针对这9人,且9人背后的公司皆为蜂巢能源,想来,宁德的HR、法律部门也是专门对着目标去的。

挖人低调点,光明正大肆无忌惮的挖,蜂巢能源估计真把宁德时代惹毛了。

从属性看,蜂巢能源原本是长城汽车(601633.SH)旗下的一个部门,2018年2月,独立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亿元。

2018年10月,长城汽车通过协议转让,并以7.9亿元对价,将所持全资子公司蜂巢能源100%股权转让给保定市瑞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保定瑞茂),保定瑞茂也是长城集团全资子公司。

爱企查显示,目前,蜂巢能源目前已经历7轮融资,最近一次发生在2021年1月17日。IT桔子最新显示,公司估值已达460亿元。

2021年,蜂巢能源共计完成三轮融资,总金额达197.8亿元。其中,B轮融资中,投资方有中银投资、国投招商、海松资本、华兴新经济基金、深创投、建信资本、碧桂园创投、IDG资本、小米长江产业基金。

日前,蜂巢能源还在江苏证监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拟登陆科创板。

在知情郎看来,宁德时代真要整蜂巢能源,想通过打官司威慑对方,最釜底抽薪的路数是对着蜂巢能源的科创板申报材料去,反正蜂巢能源要披露构成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专利。

对着蜂巢能源的核心专利做比对,围着对方核心专利各种维度打官司,无效也好、专利侵权也好,直接点、下手狠点。

狙击对方IPO进程,搞的对方上不了市或者无限期搁置,这才叫霸道。

欺负几个底层离职员工,那真太LOW了。

从专利维度看,宁德时代不够霸道!还缺那点天下舍我其谁的味道!咬的不够味。

另据了解,蜂巢能源目前最为引人注目的,包括之前无钴电池的落地,且无钴材料的电芯产品推出。

三元体系的锂离子动力电池中,钴的占比高,且稀有价格贵,全球电池供应商和车企都在想各种办法减少钴在三元电池中的含量。进入2020年,特斯拉、宁德时代、杉杉股份都在进行无钴电池研发。

据韩国市场研究机构SNE统计,2021年全球动力电池领域,宁德时代市场占有率为32.6%,连续五年位居世界第一;蜂巢能源以1%的市场占有率进入全球前十。

1%占有率的蜂巢能源要怼32%占有率的宁德时代,难度不小。

04宁德时代知产案子不少

从爱企查看,近期宁德时代案子不少,多数属于竞业限制纠纷。

不过应该都没最终判决,只是开庭审理状态。在判决文书网上,没看到判决书。

除蜂巢能源外,宁德时代此前也曾向竞争对手塔菲尔新能源和中创新航(原名中航锂电)提起过诉讼,案由均为专利侵权。

在去年8月,宁德时代状告塔菲尔新能源一案获胜,后者连带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近2298万元及宁德时代为制止侵权指出的合理费用32.68万元。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的专利权诉讼案结果则尚未公布。

知情郎拿宁德时代与塔菲尔新能源一案为例,看下宁德时代打侵权官司的尺度。

宁德时代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二塔菲尔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ZL20152111240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 判令福州万国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ZL20152111240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3. 判令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亿元人民币;

4. 判令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人民币。

从赔偿金额来看,张口就要1.2亿,宁德时代也是狠人。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防爆装置”,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11日,专利权人宁德时代公司。该专利共包含10项权利要求。

本案答辩及审理期间,二塔菲尔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宁德时代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动修改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包括:将原权利要求2、4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2、4。并适应性地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本案中,宁德时代公司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内容相应记载如下:

1. 一种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顶盖加强机构、用于对电池内部泄压的防爆片和电池顶盖,所述顶盖加强机构包括加强环,所述电池顶盖上开设有纵向通孔,所述加强环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上,且环绕所述纵向通孔,所述防爆片覆盖所述纵向通孔,且所述防爆片的周边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内表面上;所述防爆装置还包括保护层,所述保护层贴附在所述加强环背离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的表面上,且覆盖所述纵向通孔,所述保护层、所述防爆片和所述纵向通孔的孔壁共同围成密闭腔室;所述防爆装置还包括连通机构,所述连通机构设置在所述加强环上,所述连通机构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腔室,所述连通机构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使得所述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粘结层,所述粘结层设置在所述加强环和所述保护层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通机构包括凹槽,所述凹槽的开口开设在所述加强环背离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的表面上,所述凹槽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空间,所述凹槽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开口的宽度为0.05~1mm。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深度为0.05~1mm。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横截面呈V型,U型,半圆形或者方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环的厚度为0.2~2m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环的环面宽度为0.2~3mm。

拆开侵权产品对比技术特征数据,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的型号为100Ah和120/135Ah电池产品的顶盖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所对应的全部相同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不过,宁德时代主张的1.2亿的赔偿金额,法院只判了不到3000万,金额大幅缩小,法院觉得宁德时代主张的赔偿金额过大,不符合实际事实。

同时,法院也驳斥了二塔菲尔公司的抗辩主张,被告辩称涉嫌侵权专利权的并非电池产品整体,而仅是电池的顶盖组件,故不应以电池整体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赔偿额,应当以顶盖的单位成本及价格来计算赔偿额。

法院认为,本案虽仅涉及二塔菲尔公司生产的电池产品中的顶盖组件专利侵权,但顶盖组件系单体电池的零部件,并非面向终端用户的可销售单元。顶盖组件须与其他部件组合后形成完整的最小单位的单体电池,才具有储能作用。顶盖组件的技术方案及其要实现的防爆功能亦需在其他部件和技术方案的配合下才能实现。故仍应当以整体电池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依据。

而且法院在计算赔偿额时也已经考虑了涉案专利在电池产品中的贡献度,对顶盖组件在实现电池成品利润中的作用进行了区分。

最终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为:(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736515.6388kWh×(产品单价)1300元/kWh×(合理利润率,即宁德时代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24%×涉案专利贡献率10%,据此可得出宁德时代公司因二塔菲尔公司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2297万元。

最后,被告赔了宁德时代2297万了结。

05锂电池行业取证难、维权难

去年,曾毓群两会时提交过《关于加强对锂电池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中,就披露了锂电池知识产权诉讼的维权难度,呼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构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曾毓群提案的重点在于呼吁改善维权环境,他详细列举了锂电池维权的几大难点:首先是取证难,维权成本高。以新能源汽车为例,在一个案件中锂电池制造商通常公证购买至少两个车型,每个车型至少两辆,费用高昂。如果涉嫌侵权的锂电池装载在大巴、重卡、轮船、飞机或储能电柜等产品时,权利人还面临无法取证的困境。

其次是维权周期长,无法匹配锂电池产品更新换代快的特点。诉讼前期准备、一审、二审,整个案件全过程需要三年左右,相对锂电池产品的更新换代周期严重滞后。第三是商业秘密维权困难。此类案件通常需要到对方的厂房或办公点取证,但在实践中,法院当前的取证力度相对较弱,如遇对方不配合则法警无能为力。依靠公安机关取证也存在立案门槛高以及办案经验不足的问题。

声明:本文为OFweek维科号作者发布,不代表OFweek维科号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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