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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绵阳德虹电器公司支付2.14亿元

资本邦 2020-09-16 14:26 发文

 

9月16日,资本邦获悉,四川长虹(600839.SH)公司涉及的仲裁。

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长虹)

被申请人一: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二: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州区分公司

被申请人三:陈思德

被申请人四:甘平梅

被申请人五:陈强

被申请人六:陈丽丽

被申请人七:重庆德欣电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八: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九:成都德成电器厂

四川长虹申请仲裁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定《代理采购服务协议》、《代理采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年度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申请人即在被申请人一的供应商处采购并向被申请人一交付其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等,被申请人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采购服务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分别于2019年1月8日及2020年1月14日签署了《还款协议》,前述两份还款协议均约定,若被申请人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采购服务费,则申请人有权解除双方签定的《代理采购协议》、《年度购销合同》、《还款协议》等,并有权立即要求被申请人一归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货款等费用。还款协议生效后,被申请人一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采购服务费,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为保证申请人债权实现,被申请人一至被申请人九分别为被申请人一欠申请人的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连带保证担保、债权质押担保。

四川长虹对此次仲裁的请求:

1、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2.08亿元、采购服务费297万元、违约金283.50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共计2.14亿元,被申请人三、四、五、六、七、八、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抵押的《浮动抵押合同》项下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对被申请人一抵押的《机器设备抵押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二抵押的“川(2019)安州区不动产权第0004615号”名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七抵押的《浮动抵押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八抵押的《浮动抵押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九抵押的“金建权字第213006号”项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7、申请人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登记的债权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

8、本案仲裁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与仲裁有关的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川长虹表示: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来源: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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