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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八项政策文件 涉及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等

中环网 2024-01-15 19:13 发布于山东 发文

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召开常务会议,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会议。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要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等。

两项文件涉及环境监测、非现场执法监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均涉及到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及非现场监管执法。

其中,会议强调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定《实施意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支撑美丽中国建设。要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推进监测数智化转型,持续完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一张网”。要加快推动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研究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以更高标准守住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要抓好《实施意见》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做好责任分解、督促落实和成效评估,以监测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同时,会议表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举措。遥感调查作为一种远程非现场执法监管的技术手段,能够提供及时全面的问题线索,对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执法监管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技术规范》明确了利用遥感技术开展遥感调查的工作流程、应用方法等要求,要切实做好宣传、解读、培训工作,鼓励各地科学规范运用遥感调查等手段,积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生态质量监测网络

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在环境保护、污染监测、监管执法等方面均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我国早在2015年开始,便陆续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针对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进行了“基础支柱“的搭建。

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针对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也在逐步的建立并发展。尤其是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更是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

生态环境部2020年下发的《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提出了要全面深化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状况监测,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

并且,《规划纲要》提出了三个阶段的目标:

  • 到2025年,以环境质量监测为核心,统筹推进污染源监测与生态状况监测;

  • 到2030年,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监测并重,生态状况监测得到加强;

  • 到2035年,环境质量、污染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有机融合。

随后2021年底,《“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出台,提出了2025年需要达成的目标,那就是到2025年,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大监测”格局更加成熟定型,高质量监测网络更加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测评价制度不断健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得到有效保证,新技术融合应用能力显著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充分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地面固定监测设备以及移动检测手段等,已经构建起“天空地一体化”生态质量监测网络。

此前,黄润秋部长曾在会议上表示,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开展生态质量监督监测,提升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

非现场监管执法任重道远体系亟待完善

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

随着《指导意见》的提出与推进,全国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利用自动监控、无人机、热点网格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有效的实现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目前,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的非现场监管执法随着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建立已经有了全面的发展,包括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视频影像、走航车等多种方式都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非现场监管执法仍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前文《技术规范》明确了利用遥感技术开展遥感调查的工作流程、应用方法等要求,但目前非现场监管执法的普及程度及实际在执法过程中的工作流程、管理标准等并未有明确统一的体系及制度。

首先,非现场监管执法缺少监管制度等方面的依据与支撑。目前,非现场监管执法更像是一种辅助手段,辅助实际生态环保监管,提高效率和节省精力。但即使是这样,在生态环保执法落地过程当中,监管制度的不足也使得非现场监管过程当中,也面临着监管主体责任划分、监管结果的响应效率等问题。

其次,非现场监管更多的是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进行监测监管,因此,非现场监管的执行标准是否统一、发现违法行为后工作的推进按照什么流程是保证非现场监管执法发挥最大效力的重要基础。虽然工作流程、执行标准各地需因地制宜,但针对不同行为、不同监管类型的统一标准不可或缺。

此外,也是最重要的,非现场监管执法缺少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与保护。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便是针对非现场监管执法的弄虚作假行为,数据造假、干扰仪器设备等层出不穷。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使其成为监管的重灾区。而针对非现场监管执法的结果有效性及合理性的认定,同样需要更多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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