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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 陈海滨:依法施策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制度—学习《固废法》之初步认知

CE碳科技 2023-01-12 13:48 发布于北京 发文

来源:《CE碳科技》 微信公众号丨整理:程彩云

8月6日,2022年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年会暨博览会在厦门隆重召开,期间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办中环协年会期间的最大分论坛——“面向2035环卫高质量发展高端技术论坛”,华中科技大学陈海滨教授受邀出席,并做了《依法施策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制度—学习“固废法”之初步认知》主题演讲。

会上,陈海滨教授结合最近学习体会,逐条逐句解读了《固废法》中有关垃圾分类的条款。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点评:

“政府推动”就是明确政府是责任主体,由其主导垃圾分类制度推进;“全民参与”传递出垃圾分类是大家的事,任何人不能置身事外;“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明确了处理具体事务、解决具体问题的原则方法。

第十一条(第2款):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点评:

这就说明垃圾分类要想做好,从长远看,要从娃娃抓起。“小手牵大手”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且兼有“立竿见影”、“事半功倍”及“长效机制”多重效益。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点评:

相比第六条只是明确政府是责任主体,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更加具体,不仅进一步将县级、市级政府作为垃圾分类责任主体,还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还提到了政府职能部门具体工作,比如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公众养成垃圾分类习惯等,这些在《固废法》规定很清楚。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点评:

这条明确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施策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对于社会经济条件、人口密集度与城市很接近的城郊,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生活垃圾管理系统;但是对于偏远的乡村,强制推行城乡一体化显然不太现实,道理很简单,城市是城市,乡村是乡村,地域辽阔垃圾运输成本太高,就地消纳、就近就地利用处理正是体现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十九条:

(1)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3)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4)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点评:

这是《固废法》垃圾分类中的核心条款。前两条都说明了垃圾分类是一个强制性行为,不存在“我不想分或者别人分我不分”的个人意愿,单位、家庭、个人不仅有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义务,还有依法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责任,并且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三条重点提到机关、事业单位在垃圾分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点非常重要。自从2017年国家版《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出台之后,同年6月,国家机关事务局率先出台《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要在垃圾分类中起到带头引领作用。

第四条主要针对老百姓诟病“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问题,明确提出分类后垃圾不准混收、混运、混合处理,要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五十二条: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农贸市场产生的果蔬垃圾相对好管理,因为产生源主要是有营业执照的摊位业主,难点在于果蔬垃圾分类收运问题,本质上这些垃圾属于易腐垃圾,含水量极高,应当就地脱水减量然后外运处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点评:

该条款涉及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这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一类是由政府推动的公共事务范畴(垃圾分类),另一类市场化运作(再生资源回收),若强硬结合在一起推行“两网融合”是不行的。

现阶段,两网融合关键点在于解决低价值可回收物的收运处理,因为高价值可回收物已经纳入资源回收系统,但是低价值可回收物,由于价值低、处理成本高,没有很好的去处,需要政府统一协调,有人建议政府给予补贴,但是真正操作起来并非易事,补多少、补给谁,中间有没有截留,这些都是问题。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点评:

这也是核心条款,提到了垃圾分类量和潜在污染比较大的厨余垃圾,该条款首先强调厨余垃圾的责任主体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其次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置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最后明确禁止泔水喂猪,禁止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处理的厨余垃圾喂畜禽。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点评:

该条款提到业内比较关心的垃圾收费问题,首先要遵循生产者付费原则,这不是新规定、并不稀奇;重点是在于怎么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确定,条款提到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注意该条款有两个“分类”,但是各自含义不同:一个是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分类;另外一个是分类计价的分类,类似于“精准扶贫,分类施策”的意思。例如可以分居民/非居民;居民/单位;居民/行政事业等,开展分类计价。

第六十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点评:

该条款说的是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建筑垃圾目前主要分为四大类: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装修垃圾。

在这四分类中,只有装修垃圾不太好管理,因为装修垃圾产生源不在工地,而是由居民区、商业区、办公区等房屋装潢装修产生的,跟生活垃圾一样,管理难度大,但是必须要分类处置,因为一旦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对整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伤害性很大,也需要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处置。

第六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点评: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这块属于新的内容,国家也提出新的管理理念,特别强调,近年来随着时代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得到蓬勃发展,由此产生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泛滥的现象,我们也要重视,因此本次修订《固废法》增加这块内容,要求生产经营者避免过度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并积极回收。

总而言之,《固废法》内容博大精深,在学习《固废法》里关于垃圾分类内容之后,陈海滨教授分享了四点体会:

(1)重新思考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无论是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还是其他地方产生的垃圾,分类之后最终都离不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化处理处置,所以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哪一个是最主要的?

(2)垃圾分类必须由“政府主导”:过去三年在推行垃圾分类进程中,有些地方在绩效压力下,急于将垃圾分类推向市场,企业胆子更大,一体化什么都能做,什么都敢做,结果成了接盘侠,效果如何则另当别论。

(3)垃圾分类必须“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不仅口号要喊得响,更要将行动落到实处。真正的全民参与是持续推进分类制度的保证,目前有些地方对于垃圾分类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仍有抵触情绪。

(4)垃圾分类应该“因地制宜”:这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永远适用的策略,因地制宜下句就是与时俱进,这八个字的本质就是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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