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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3|风光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延10年

光伏点 2020-05-07 09:20 发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根据此前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新能源领域的鼓励项目情况如下:
01

四川省


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02

云南省


依托分布式电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03

西藏自治区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

04

甘肃省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05

青海省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0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浆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08

内蒙古自治区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高油微藻生物质发电;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储氢、催化材料开发及生产;牧区户用小型风机制造。

09

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储氢、催化材料开发及生产。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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