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很重要?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各类数据迅猛增长。数据产权问题成为新型法律问题引发国内外的广泛探讨和争论。我国高度关注数据产权问题,2017年12月习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明确“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相关规定就体现了立法在数据确权方面的谨慎和犹疑。2021年《数据安全法》正式通过,明确国家要建立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深圳市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探索数据相关权益类型和范围,甚至一度在征求意见稿阶段首创“数据权”概念。
随着以大数据、云计算、AI、5G等为标致第四次工业革命席卷全球,数据这一非传统要素给社会发展和变迁带来的深远影响绝非通过原有的思维和方式充分应对。因此报告尝试从实证出发,对国内外数据交易实践、事件、交易特点等做一个梳理,同时分析我国数据交易的三大困境,以期对数据产权问题研究有所裨益。
数据交易实践的特点有哪些?
报告首提域外数据经纪人的概念。国际范围内将从事数据交易的中间商称为数据经纪人(Data Broker)。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数据经纪人从公共记录或私人来源收集个人数据,并将这些个人数据出售给特定群体推送广告或营销的机构或者用于研究的个人、政府等。
报告通过分析国内外数据交易的事件、行业规范等总结出数据交易实践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交易规模与领域不断丰富,但数据类型仍有限制。当前数据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涉及消费者群体数量和数据类型日益丰富。当前仅从个人数据、可公开流通的政务数据以及禁止流通的数据三方面进行界定举例。
(2)大部分数据不直接从消费者处获取,数据经纪人之间数据交易频繁。数据经纪人主要从五个途径获取消费者数据:政府记录和其他公开数据;从其他数据经纪人处购买或许可的信息;与其他公司的合作协议;消费者自我报告;通常通过调查、问卷和抽奖活动获得;社交媒体。
(3)数据交易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欠缺,消费者退出机制不健全。报告指出,更大范围个人信息收集和分析,在为消费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定制服务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一定挑战。
数据交易的三大困境
数据所有权的明确与否,是学术界乃至实务界对于数据交易研究的核心问题。报告最后指出我国大数据交易面临的三大困境:
(1)数据泛化交易,法律红线不明。数据交易呈现出各种黑色、灰色数据交易滋生并荒芜生长或惧于法律制裁不进行数据交易的二级分化现象。
(2)规则缺乏特性,限制交易创新。现有大数据交易过于“保守”,少有基于大数据特性设计的新型市场交易规则。当前市场规则将数据视为普通物品,货币与数据交换民事行为色彩较浓,商事交易理念尚未凸显。
(3)数据权利不清,抑制产业发展。有效的产权分配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数据交易和数据市场的发展。但现行立法对数据性质,归属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