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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未来将对互联网企业形成什么影响?

向远之 2020-11-19 10:42 发文

近期,一则《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直指各大互联网平台。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介绍,此次发布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个重要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秩序:着力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促进更多主体进入市场,公平有序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四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定义了何谓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通俗来说,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对消费者进行大数据“杀熟”,利用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交易,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平台在相似条件下的商品,低成品销售,或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限定交易,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垄断行为。

  其实,国内对于互联网经济的监管,一直以包容审慎为主,也因为一开始对数字经济的很多模式并不清晰,因此监管相对较少,早期的监管主要也是内容秩序等方面,而关于垄断的监管则是最近才开始清晰,原因也是数字经济的公有和私人矛盾,以及垄断和创新的矛盾越来越大,互联网企业的权力越来越大,对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形成影响。这个矛盾的爆发可以说从马老师的讲话就可以看出来。

  数字经济作为一个比较全新的经济形态,也存在垄断的问题,并且在多个领域发生过反垄断的事件。在其中作为有名的就是美国法院对微软发起的垄断案件了,并且谷歌等多个企业也面临反垄断方面的指控。互联网企业的垄断有着独特的特征,首先是数字经济的跨领域发展比较容易,得流量者得天下,具有流量优势的很容易跨界到其他领域,这个体现就是互联网企业的跨界和二选一、 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同时互联网企业占有大量的关键数据,可以通过数据的垄断优势进行大规模的并购,到目前为止人们的生活已经很难离开大型互联网企业,而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大量数据也具有一定的公用性,这使得互联网企业可能有着权力过大的问题,比如过去也发生过类似“3Q事件”、“腾讯与抖音相互不开放”等互联网企业的公域和私域的冲突问题,因此对于大型互联网企业的管理机制需要进行创新。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来打压中小型的创业公司,这样不利于创新。

  而就中国而言,目前已经建立了有关反垄断方面的监管机构,并且已经初步对一些反垄断进行进行了监管,但整体而言中国的反垄断工作还需要加强。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提法,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马云发表演讲之后不久,迎来了互联网领域的强势垄断监管,因此一系列数字经济股票价格大跌,也反映出了有关数字经济的监管会逐渐加强,对于反垄断的管理会更严格,但这并不能够说明数字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就会走下坡路。中国的数字经济在全球属于领先水平,而且国内的数字经济公司也都具有比较强的实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也是不变的方针,因此互联网企业发展还是有着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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