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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LoRa发声!无线电管理局涉嫌垄断

物联成网 2018-01-04 14:07 发文

近日,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一文在行业中引起了不小波澜,因为《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条款对低功耗广域物联网的应用、组网形成直接的影响:

 

文件执行中国窄带物联网通信只剩唯一选择

“470-510MHz的非授权频段,限单频点使用,不能用于组网应用”。很明显,如此疯狂地一刀切非授权频谱的物联网应用,意味着频段内LoRa/SIGFOX等物联网通信技术均请出国门,频段内的千亿产业链及生态均扼杀于“暴政”。

当然,对于整个物联网通信产业而言,用户毫无选择权利可言,做窄带物联网只能选择NB-IoT,NB-IoT将获得绝对垄断优势。

五大点请无线电管理局回应

1、剥夺选择权。LoRa本就用于物联网,一句话不得用于物联网和组网,方式方法不仅太粗狂,甚至有点像“暴政”。

2、剥夺LoRa生存权,有意造垄断。技术好坏由市场决定,产业下包含亿级市场、数千家上中下游产业及资金,文件忽视了这部分利益。文件下达,相关利益链全部由运营商独大,缺乏有效竞争。技术是无原罪的,它应该遵从市场经济,违反自然选择,如果LoRa不好,自然会被淘汰。

3、阴谋论。若说LoRa涉及安全及干扰广电可能,国家可从安全、技术审计去考虑,未经证实、公示它有影响或干扰,不应粗暴一刀切,这不仅违背中国发展物联网计划,更有违市场经济。

4、越权管太宽。合理、标准化管理频道可以,但是“禁用物联网”是否管太宽?

5、闭门拟案。文件来看,显然是极有针对性、攻击性文件,拟案专家或仅为运营商专家或不顾大局地专家式“砖家”。

为何认定无线电管理局涉嫌垄断?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反垄断法第11条、第16条等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视为经营集中,经营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等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声明:本文为OFweek维科号作者发布,不代表OFweek维科号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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